河北開發邊界管理辦法:有條件允許文旅發展項目、商業網點、工業、倉儲、既有城鎮建設項目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和規范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通知
冀自然資發〔2024〕9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
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戰略引領和剛性約束作用,運用好“三區三線”劃定成果,落實《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綱要(2021-2035年)》《河北省國土空間規劃(2021-2035年)》和《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城鎮開發邊界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3〕193號)有關規定,在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利用中加強和規范城鎮開發邊界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決維護“三區三線”劃定成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各地要切實將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三區三線”劃定成果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規劃產業發展、推進城鎮化不可逾越的紅線,嚴格落實國土空間管控邊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以“三區三線”為基礎推進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各類城鎮建設所需要的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產業園區、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的城鎮建設或產業類項目等)均需納入市縣規劃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和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統籌核算。不得擅自突破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和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嚴禁違反法律和規劃開展用地用海審批。嚴格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確需對永久基本農田進行集中連片整治的,原則上仍應以“開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且總面積不減少;確需調出城鎮開發邊界范圍的,應確保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和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不擴大。
二、推動規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有序實施
各地要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統籌城鎮開發邊界內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間和地下空間,合理安排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確保城鎮開發邊界劃定成果精準落地實施。在規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使用上,市縣“十四五”期間不得突破總量的40%,為“十五五”“十六五”期間分別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規模上,至少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規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間調劑,但不得突破分階段總量控制。
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中,各設區市可根據轄區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保障其規劃期內城鎮發展空間需求,支持縣域經濟發展??h域城鎮增量空間小,難以落實分階段總量控制和年度增量控制指標的,設區市要加強統籌,結合規劃實施評估、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等,將市域范圍內規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在各縣(市、區)間統籌調劑使用。省自然資源廳將加強規劃實施監督,指導各地統籌年度城鎮增量空間使用和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做好規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工作。
三、規范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
在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優先序,確保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和規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規模不突破的前提下,以下情形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方案,附相關證明材料,以請示件形式逐級向省政府申請對城鎮開發邊界進行局部優化。
1.國家和省重大戰略實施、重大政策調整、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建設,以及行政區劃調整等涉及城鎮布局調整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頒布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省委、省政府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省政府重大項目,省級相關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省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
2.因災害預防、搶險避災、災后恢復重建等防災減災確需調整城鎮布局的。
3.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核實處置、自然保護地(含風景名勝區)范圍調整過程中確需統籌優化城鎮開發邊界的。
4.已依法依規批準且完成備案的建設用地,已辦理劃撥或出讓手續的建設用地,已核發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屬證書的建設用地,以及已依法批準的建設項目用海,已報部備案通過的歷史遺留圍填海處理方案范圍內的用海,確需納入城鎮開發邊界的。
5.已批準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需局部優化城鎮開發邊界的。
6.規劃深化實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銜接、坐標轉換以及因項目改擴建需要局部優化城鎮開發邊界的,因填補城鎮開發邊界內縫隙和天窗、整飭城鎮開發邊界破碎圖斑和鋸齒等優化城鎮建設用地形態的。
市、縣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方案原則上每年可報送一次,省自然資源廳按省政府批辦要求做好申報材料審查工作,報經省政府同意后,按要求向自然資源部匯交數據。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中,國家級各類開發區和園區范圍內的城鎮建設用地、已批準實施的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和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中的城鎮建設用地,以及規劃期內已經依法批準的城鎮建設用地不得調出,調入城鎮建設用地區域應符合資源環境、災害風險等各類空間控制線管控要求。
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數據成果經自然資源部檢驗合格后,納入全省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作為規劃實施管理、用地用海審批的依據。市縣應根據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成果相應完善規劃數據庫有關內容,銜接調整數據庫中相關規劃表格、圖件以及地塊的布局和用途等,一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四、合理安排城鎮開發邊界外城鎮建設用地
各地要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城鎮開發邊界管控規則,引導城鎮建設向城鎮開發邊界內集中,促進城鎮集約集聚建設,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城鎮開發邊界外不得進行城鎮集中建設,不得規劃建設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不得規劃城鎮居住用地。在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節約用地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前提下,結合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化發展、旅游開發和“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合理需要,在城鎮開發邊界外可規劃布局有特定選址要求的零星新增城鎮建設用地,主要包括:
1.文旅發展項目(含動物園、植物園等公園和游園)及其配套設施涉及的商業服務業用地、綠地與開敞空間用地;
2.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和公用設施用地;
3.其他有特定選址要求的營業網點、站點等商業服務業用地,交通場站、停車場等交通運輸用地,倉儲和物流用地;
4.具有安全、環保等鄰避要求,或依托特定資源進行生產的采礦和工業用地;
5.既有城鎮建設項目技改和運營維護、配套服務等必要的少量新增城鎮用地。
各地在城鎮開發邊界外安排零星新增城鎮建設用地,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項目符合相關專項規劃或行業發展規劃等情況、落實“三區三線”管控要求情況、符合區域項目布局和特定選址要求等情況進行論證;同時應等量縮減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規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確保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和規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規模不突破。論證通過后,參照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程序辦理。城鎮開發邊界外2020年國土變更調查中的現狀城鎮建設用地,可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安排城鎮建設用地規模,不占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和規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
五、加強城鎮開發邊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在規劃實施期內,城鎮開發邊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規劃實施評估,按照法定程序經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原審批機關同意后進行調整。城鎮開發邊界評估調整后,按照自然資源部相關規定做好數據匯交和應用管理等工作。在嚴控范圍和規模前提下,選擇部分地區探索完善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利用機制,對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規劃基期現狀建設用地、城鎮開發邊界外的規劃基期現狀城鎮建設用地,確需實施騰退且已經復墾驗收為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允許優化用地布局,易地相應規劃安排城鎮建設用地,所需城鎮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騰退總量,不涉及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和城鎮開發邊界擴展倍數改變。城鎮開發邊界局部優化和評估調整等,規劃新增城鎮建設用地涉及用海的,應征得同級海洋主管部門同意。
省自然資源廳將依托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加強對城鎮開發邊界實施、監督、評估、考核、執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明工作要求,依法依規加強城鎮開發邊界管理工作,推動國土空間規劃規范有序實施,嚴禁弄虛作假違反規定要求。文件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省自然資源廳反饋。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