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各地違法用地上地面資產如何完善手續?
一般都是規定按城鎮道路。以前都是城區范圍內,不是規劃區內,也不是開發邊界內。
可以排除法,先問公路管理部門,他們說多少就多少,不管的按照城鎮道路。
一般在總規和控規詳規里會非常明確。
2、在未辦理手續的土地上進行了違法建設,這種按照《土地管理法》進行處罰后,在補辦規劃手續時還要按照《城鄉規劃法》再進行處罰嗎,還是按照一事不兩罰的原則不再處罰?另外土地完善手續后,上面的建筑物如何完善手續?
關于這個,要特別謹慎才好。
這里的難點有兩個。一是要認定為同一違法行為。二是違法行為的處罰,按最高金額的。
那么引申出來,一是怎么認定是同一違法行為。二是金額怎么確定。
參考有的地區法院的判罰,有認定為同一違法行為的。
但在金額上,需要研究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環境保護等等的數額。
總之,第一個處罰的,有點上不去下不來。后續補辦的,要謹慎又謹慎。法律屆,也沒有準確的說法。
一個事實行為導致的法條競合,參照一事不二罰原則只罰款取同檔次高的,其他處罰項并列 實踐中也是這樣執行,僅限于土地現狀是建設用地的情況下,兩者罰一個,國土報件還是規劃辦證都可以通過。
實際操作中,各地也是非?;靵y,特別是絕大部分地區,對上面的建筑物是作為動產進行沒收的,而且作為資產移交給了屬地政府。即使土地完善手續后,地面資產如何合法移交給土地取得人呢?很少有土地和地面資產一并評估出讓的,畢竟地面資產當時的投資人其實是土地違法人。所以后續手續如何辦理,變成了屬地政府對地面資產處置方式的差異。
一般違法用地上的地面資產,不完善相關手續,按現狀使用,問題很多。
可以參考《北京市沒收違法建筑物處置辦法(試行)》。
每年都有違法用地處置,啥時候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置,其實大部分都是能及時發現的,很多時候都是態度曖昧,任由發展,直到衛片發現了,上面派單了,才做個順水人情,所謂先上車后買票。
個人建房沒有路徑辦理宅基地?違法用地后就能供地了?超規模不能拆除么?
村集體公建配套無法農轉用,違法用地,既成事實才能完善手續?
工業項目違法占地,形成事實以后,才能提前供應土地,可以不拆除地面建筑物,后續還能完善手續,處罰金額不大,資產評估有一定操作空間等等問題。
3、開發邊界外的一些風景旅游項目(不是鄉村旅游)怎么批,能不能批?
符合當地開發邊界管理規定情形的省份,可以單獨選址。如果不符合的可以納入某個村莊規劃。
納入村莊規劃的,往省里報的話也只能是轉用,不能征為國有建設用地。單獨選址的可以報征。
只能轉用就得是集體建設用地還得等集體經營性用地入市辦法出臺后才能搞。
成片的,涉及經營性的必須納入開發邊界呀,零星的可以考慮用一二三產融合用地。畢竟符合鄉村規劃,又不是鄉村旅游,這個就有點矛盾。所以我們這邊一般引入村集體參與的合作方式去解決。
要征收就得做成片,不征收就不做。